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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文书 | 某大型国有企业与四川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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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大型国有企业与被告四川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某大型国有企业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四川某置业公司立即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工程款 *********.82元;

2.判令四川某置业公司立即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利息(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金利息为1*****.66 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欠付工程款 1********.93元为基数计算值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确认某大型国有企业在四川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判令某集团公司对前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川某置业公司和某集团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应如何认定;2.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自2019年1月起就五期1标段应收取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3.某大型国有企业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4.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对四川某置业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与质证,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论证分析。 

一审法院仅支持了某大型国有企业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7*******.06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在欠付7*******.06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项诉讼请求某集团公司仅对第一项中四川某置业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应收9****9 元、保全费5,000 元,共计9****9 元,由某大型国有企业负担6*****.68 元,由四川某置业公司负担3*****.32 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某大型国有企业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将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工程款共计7*******.06 元”改判为“四川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大型有企业支付工程款*********.82 元”;

2.请求依法改判四川某置业公司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利息,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截至 2021年12月31日的资金利息为 1*****.66 元,自 2022 年1月1日起以欠付工程款 1********.9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依法改判确认某大型国有企业在四川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 1********.82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改判某集团公司对第1项和第2项中四川某置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川某置业公司和某集团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四川某置业公司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如何认定;2.四川某置业公司应否承担五期1标段进度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与质证,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论证分析。

二审法院撤销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基本支持了某大型国有企业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四川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工程款 1********.73 元,确认某大型国有企业在四川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1********.73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集团公司对四川某置业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书采纳情况

法院基本认可原告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四川某置业公司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原告某大型国有企业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在如何认定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并提出如下事实及理由,概括为: 

案涉五期1标段工程已经达成结算,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四川某置业公司支付五期1标段工程款的证据充分应当支持。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大型国有企业,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某置业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大道XX段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集团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保税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某大型国有企业与被上诉人四川某置业公司、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将(2022)川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工程款共计7*******.06元”改判为“四川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工程款*********.82元”;

2.请求依法改判四川某置业公司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利息,以逾期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金利息为1*****.66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欠付工程款1********.9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依法改判确认某大型国有企业在四川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1********.82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改判某集团公司对第1项和第2项中四川某置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四川某置业公司和某集团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某大型国有企业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在案涉案涉五期1标段工程价款是否已达成结算、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收取的款项在到期拒付后是否应当从已付款中扣除并计入未付款金额、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的资金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等方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并由此导致对某大型国有企业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金额和某集团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现围绕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具体说明如下:

一、一审判决在如何认定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一)案涉五期1标段工程已经达成结算,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四川某置业公司支付五期1标段工程款的证据充分应当支持

一审审理过程中,某大型国有企业就五期1标段工程结算提交了有某大型国有企业盖章的《欧洲杯押注平台》和《欧洲杯押注平台》(以下简称“结算争议汇总表”)。《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明,合同内的结算金额为1********.72元,加上变更增减项后结算金额为1********.58元;增加某大型国有企业代付费用4****元、增加奖罚结算后应支付的2****元、应扣除水电费等费用7*****.96元,共应付款1********.62元,结算办理完毕前已付款的金额为1********.09元(该金额包含通过保理、商业承兑汇票、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的全部款项),质量保修款4******.**7元,结算后应付款3*******.69元。另外,《欧洲杯押注平台》“备注”中载明“本结算中未包含事项详见案涉五期1标段工程结算争议汇总表”。《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明了案涉五期1标段工程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及金额,并在《欧洲杯押注平台》“备注”中明确“根据双方沟通结果,以上事项所涉及金额最终以双方核对为准,纳入5.2期结算,5.1期结算金额中未包含以上项”。

一审庭审中,四川某置业公司虽未对五期1标段《欧洲杯押注平台》和《欧洲杯押注平台》盖章确认,但在2023年6月5日法庭调查中明确表述对五期1标段《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明的无争议结算金额和《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明的争议事项无异议。

结合五期1标段的《欧洲杯押注平台》和《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明的内容,应当认定四川某置业公司与某大型国有企业就案涉五期1标段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即对无争议部分金额进行确认,并将《欧洲杯押注平台》载明的争议事项纳入五期2标段结算时一并处理。工程结算本就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事项,法律并未禁止工程结算时就争议事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甩项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案涉五期1标段已经达成结算的证据不足属于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一审判决做出后,四川某置业公司与某大型国有企业双方已经对案涉五期1标段的《欧洲杯押注平台》和《欧洲杯押注平台》进行盖章确认,即形成了新的证据,进一步证明四川某置业公司与某大型国有企业就案涉五期1标段达成结算协议。

(二)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从已付款中扣除商业承兑汇票拒付金额并计入未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改判支持

1.商票到期拒付后,某大型国有企业有权要求四川某置业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

四川某置业公司向某大型国有企业开具的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经提示付款被拒付,金额共计4*******.54元,其中案涉1.1期、1.2期、三期1标段和五期1标段涉及的拒付商票金额为4*******.08元。

四川某置业公司向某大型国有企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是支付案涉工程款,属于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方式,商票到期被拒付并未实际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故某大型国有企业有权在本案中主张从双方在商票到期前确认的已付款中扣除到期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并要求四川某置业公司继续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2.一审法院认为,某大型国有企业未提交票据是否背书转让、已经他人追索履行义务等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某大型国有企业在一审中提交的四川某置业公司开具的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不仅载明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票据金额、票据号码、能否转让、承兑信息等出票时应当载明的开票信息,亦载明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状态、质押背书、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日期、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期、付款或拒付、拒付原因等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背书及承兑信息。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有所不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转让、提示付款等在内的全部操作均发生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并显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中。某大型国有企业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已经充分证明某大型国有企业仅对该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质押背书,没有进行背书转让。某大型国有企业仍为该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票据到期被拒绝支付的后果已有某大型国有企业承担。

3.某大型国有企业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案涉各标段工程所涉商票到期拒付金额

某大型国有企业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该部分到期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出票后已经计入双方形成的《欧洲杯押注平台》中,票据到期被拒付后应当视为相应款项没有实际支付。案涉各标段工程已计入收款但最终因票据拒付而导致某大型国有企业实际未收到款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1)案涉项目1.1期商票到期拒付金额为7******.22元,即2021年4月22日形成的案涉项目下1.1期《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3项“2021.02商兑6******.71元”和第24项“2021.04商兑5*****.51元”。

(2)案涉项目1.2期商票到期拒付金额为1*******.88元,即2021年4月22日形成案涉项目1.2期《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2项“2021.02商兑6******.49元”和第23项“2021.04商兑8******.39元”。

(3)案涉项目三期1标段商票到期拒付金额为1*******.27元,即2021年4月22日形成案涉项目3.1期《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3项“2021.02商兑6******.63元”和第24项“2021.04商兑1*******.6元”。

(4)案涉项目五期1标段商票到期拒付金额为1******.71元,即2021年12月9日形成案涉项目5.1期《欧洲杯押注平台》第19项“2***.04商兑1******.71元”。

二、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四川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资金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改判支持

(一)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的资金利息计算标准具有法律依据

《欧洲杯押注平台》(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资金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故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按LPR计算工程款利息具有法律依据。

(二)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的资金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1.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的五期1标段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金利息1*****.66元。

某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提交案涉五期1标段工程的《欧洲杯押注平台》和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申请表等证明五期1标段工程的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时间,且一审法院认定该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的时间。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五期1标段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的资金利息具有事实依据,应当改判支持。

2.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四川某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1********.9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欧洲杯押注平台》(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专用条款”第10.3条约定“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欧洲杯押注平台》后,甲方组织结算前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算完毕后(结算书双方盖章后生效),甲方分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款的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四川某置业公司应在结算完毕后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至结算款的97%,并在质保金退还期限届满后退还质保金。

结合前文所述,某大型国有企业主张四川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具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四川某置业公司存在欠付某大型国有企业工程款的情形。故四川某置业公司应当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资金利息,直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某大型国有企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金额和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存在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诚如前文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四川某置业公司应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的工程款和资金利息存在错误,并由此导致对某大型国有企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款的工程款金额、以及某集团公司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认定错误。垦请贵院依法对本案中四川某置业公司应向某大型国有企业支付的工程款和资金利息进行改判的同时,对某大型国有企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金额以及某集团公司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进行调整并改判。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支持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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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翔律师

欧洲杯押注平台高级合伙人


● 陈伟翔律师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成为专职律师后,主攻诉讼,处理各类诉讼案件逾百件,累计标的额数十亿元;尤其是建设工程案件,近年承办案件标的超十亿元。代理案件被2021年第7期《欧洲杯押注平台》刊登,且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于2021年4月获评“2018-2020年度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于2023年12月获评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优秀会员。撰写的论文被评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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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妙毅律师

欧洲杯押注平台专职律师


● 汪妙毅律师拥有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证书。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及刑事辩护工作经验,善于办理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公司纠纷、商业保理、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诉讼及仲裁案件。秉承精专业、懂行业的执业理念,善用大数据分析、类案检索等方法,以判例研究为切入点准确预判案件争议焦点和诉讼风险,有效把控案件进程,利用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为客户赢得利益,每年为客户实现利益过亿元。代理案件被2021年第7期《欧洲杯押注平台》刊登,且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